天津专利申请
企业很多,与现售产品相似的产品也很多,有些产品没有获得任何专利权,而且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公司产品的声誉,我们申请专利的企业应该如何维权呢?
当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出现可能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专利申请公司小编提醒大家专利维权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通常而言,开展专利维权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当发现侵权产品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分析,确定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分析时,应当将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是将涉嫌侵权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对比。
2、在正式采取法律行动之前,需要重新评估专利权人的专利的有效性,应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不但会就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也是法院立案的基本文件之一。若经专利评价后认为专利稳定性不高,则建议专利权人不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只有专利权稳定的专利,才能保证后续侵权诉讼的顺利开展。
3、若初步确定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专利权稳定,则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应当进行公证,同时要获得出售侵权产品的公司所出具的发票或者盖有公章的收据。
4、在正式将案件提交法院之前,可以考虑向涉嫌侵权方发送律师函,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5、若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应及时提起诉讼。提起侵权诉讼时,建议将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而管辖法院最好不要选择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所在地法院,而是选择销售者所在地法院,因此在购买侵权产品时,选择在哪一个地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将十分重要。根据我们的经验,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具有优势。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于2月18日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六大工作举措,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效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扎实做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广泛收集举报投诉线索,加快办理与疫情有关的知识产权严重违法案件,依法严厉处罚,保持疫情防控期间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是加强重点商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针对各类市场主体,聚焦电商和线下批发零售领域,重点查处涉及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护用品的商标侵权假冒、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省局发挥专利审协广东中心和广东专利代理协会等组织对侵权判定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指导。加快研究解决各地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对于在审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和口头审理的,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依法延期审理,并做好当事人告知和解释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优先受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
四是提供疫情防控相关专利预审绿色通道。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要建立绿色通道,对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利申请加快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全力支持配合全省疫情防控工作。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各单位要丰富线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渠道,广泛征集各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在维权保护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开展线上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业务宣传培训。积极整合各类商标专利信息资源,免费向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及分析服务。推广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六是大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及时了解和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疫情应对的最新政策,广泛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业务办理途径和方式,特别是有关期限延误可中止、免费恢复权利的规定,让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安心,更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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